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支队,市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3号)、《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新法治政府领办〔2017〕7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 组 长:马 琪 副局长(主持工作) 副组长:王惠君 副局长 成 员:梅俊生 副调研员(兼办公室主任) 王相如 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马振明 纪检监察室主任 沈少晶 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李洪清 安全监管一科科长 康保华 安全监管二科科长 徐 超 安全监管三科科长 许勤东 安全监管四科科长 郁江华 职业健康监管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安排相关科室进行行政调解等日常工作,沈少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行政调解员 市局行政调解员名单: 马振明 沈少晶 李洪清 康保华 徐 超 许勤东 郁江华 王华斌 黄海华 调解员主要负责提出行政调解的思路或者方案,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具体实施行政调解工作, 并制作行政调解文书。 三、遵循行政调解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优先原则。安监部门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安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把握行政调解范围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 市局负责行政调解范围为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以及行政复议中向市局申请的行政调解事宜。各县(市、区)局依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二)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各级安监部门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安监部门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安监行政复议中向安监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由安监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安监部门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2、行政调解的实施。安监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安监部门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安监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安监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安监部门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掌握行政调解依据 开展安监行政调解,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依据,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安监局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六、有关要求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单位要成立相关组织,推进行政调解的开展和落实,调解任务较重的单位要设立行政调解室,各单位要在本级网站上公开行政调解的有关信息(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图、行政调解员信息、服务电话)。 附件: 1、《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 2、《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 3、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
新安监管[2017] 123 号(附件).doc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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