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2017〕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狠抓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次验收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8号)中要求的目标任务、验收对象和内容,迅速制定专项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涉氨企业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做到“一企业一验收表”,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确保我市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扎实有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切实做到闭环管理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验收,在专项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未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情况,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3〕6号)要求,提请政府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市安委办将在各(县)市区自行验收的基础上,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督导组进行抽查、检查。 三、紧抓源头,积极推动工贸企业标准化达标创建 2016年底前我市涉氨制冷企业已全部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力争2017年底前我市涉氨制冷企业全部完成达标创建。 四、把握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3月17日前,明确一名责任人,将本单位专项验收工作方案及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报市局四科。7月底全面完成验收工作,7月31日前上报专项治理验收表、汇总表及工作总结。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 实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安监管〔2017〕30号 附件.docx
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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