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省驻新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号)和《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配备和使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 检查目的
通过监督检查,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切实做到有效、合理的发放、使用,防止事故伤害或职业性毒害,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二、检查对象、重点
此次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涉及职业危害的生产企业,特别是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化工、建筑施工、冶金、电力、水泥制造等行业和涉及镉、镍、铅、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重点检查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是否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2、使用单位是否在已备案的生产或经营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照《河南省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了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安全标志,是否做到采购、台帐、实物与帐、卡、物三对照,建立了购进、发放记录及原始台帐,防护用品的摆放是否合理、有序、整齐。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配备了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并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证上岗,监管员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是否备案,生产、经营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特种护品是否有“LA”标志,是否有检验、检测报告。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县(市、区)安监局全面监督检查、市安监局督查和抽查的方式。
2、时间安排:
⑴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月20日至2月20日)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⑵监督检查阶段(2月21日至3月20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经培训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分组、分行业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市局进行督查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明确责任人,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增强企业和职工的职业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市职业健康安全水平。
2、监督检查要注重实效。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检测检验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问题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加强与工会、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全面提高此次专项检查的成效。
4、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杜绝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劣质劳动防护用品。
各县(市、区)将检查情况于4月1日前报局职安科。
邮箱:xxajza@126.com
联系人:李戬 电话:18537312805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