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监管三〔2015〕54号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经开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平原示范区经发局: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要求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5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二、时间安排 (一)2015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 (二)2015年6月至12月,对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开展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逐一落实整改。同时做好省局安排的两轮互查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突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制定周密的检查排查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对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进行全面的排查清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做到“谁许可、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颁发许可证的,严肃责任追究。 (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置,督促立即整改,决不能让已发现的隐患再酿成事故。提高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检查频次,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的行为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于6月15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2016年1月10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 请将此通知转发到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附件: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 2.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201505080955173638376.doc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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